2004年9月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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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手段维权 主雇同罪获刑
通讯员 杨巧萍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 因为合同争议,宁海人王忠竟然雇人拘禁他人。昨日,宁海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、缓刑二年,而被雇人吴华也因同罪被判一年,缓刑二年。
    2001年3月,王忠经奉化市某劳务合作部负责人江伟介绍,与某公司签订去新加坡务工2年的协议,并交付履约保证金51000元。但是2002年4月,王忠被遣送回国。因实际从事劳务时间与协议不一致,王忠要求劳务介绍部门返回一半保证金未果,双方发生纠纷。
    去年7月底的一天,王忠碰到吴华,吴表示可以有偿帮助王追讨该款,并向王介绍了尤某(在逃)。次日,王忠带尤及其同伙对江伟的单位、住宅进行踩点。8月9日9时许,尤某等人控制了江伟后,将其从奉化押到宁海一大酒店内,要求江还钱。遭到拒绝后,尤某等人对江进行了殴打。次日下午,尤某等人又将江伟押至宁海力洋镇逼问其银行卡的密码,并在当天取走了江存在银行卡内的16500元人民币。